母女遭遇三轮车撞击,事发半月无人担责,责任划分的难点在哪里?
案例:
2026年4月16日在贵阳三桥后坝的一个农贸市场里发生一起三轮车撞人的车祸,三轮车失控撞母女三人;被撞的郭女士在接受采访时依然卧床养伤,额头缝合伤口清晰可见,身上还有多处擦伤没有完全愈合。不过在碰撞中被卷入车底的郭女士受伤情况还算相对乐观,在婴儿车里仅五个月大的小女儿头骨骨折,三岁大的女儿肋骨骨折且肺出血,孩子一度进入ICU抢救,后转入普通病房。
究竟是怎样的撞击才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
来看现场画面。
从画面中可以看出有一名身着红色上衣的女士先进入三轮车,随后车辆失控;身着黑色上衣的女士尝试拉住车门,但是未能阻止三轮车向前快速移动,于是才径直的撞上这母女三人。后有目击者讲述了过程,该三轮车车主是身着黑色上衣的杨女士,事发前正在给身着红色上衣的汪女士的摊点送货;而后作为买主的汪女士走上了三轮车,过程中拉住了三轮车的把手,也就是加速油门把手,随后车辆失控加速,杨女士拉车未果。



事发后半个月竟然无人担责。
受害者郭女士丈夫表示难以接受。
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杨女士的回应为:
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虽然是我的车,但我当时还没上去;我拉住车叫她(汪女士)放手,她没放,我的脚都被拖伤了。所以目前只能等待交警部门的定责。
汪女士的女儿回应:
当天交警的意思是让我们做完笔录以后就去医院看望家属(受害者),当天我们也去了,我们也找到患者的家属。当时我们给他说虽然不知道现在我们属不属于责任方,出于人道主义,我们这边也给家属一点赔偿。家属这边说的是不用,等到时候警方这边判责下来,该是哪边负责人就哪边负责人。如果说交警定责下来是我们的责任,我们肯定负责,我们也没有逃避;按照法律流程和正常得到程序,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受害人郭女士的丈夫希望两名肇事者能重视此事,尽快配合解决医疗费用等问题。

事实清楚,定责很难吗?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郭女士母女三人是无责的,是受害方;所以责任完全在于三轮车主杨女士和错误控制车辆的汪女士,现在无非是让这两名肇事人进行责任划分。车主杨女士显然是有责任的,其驾驶的三轮车在停车之后没有做好驻车措施,比如拉手刹,显然属于没有尽到安全停车的义务;而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义务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未拉手刹属于明显操作过失,该行为对于郭女士母女被撞有直接因果关系。
所以没有给车辆拉起手刹或断电的车主杨女士,在这一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先行上车并误触加速把手的汪女士显然也是有责任的,其在上车时没有尽到观察义务,误触操作造成碰撞;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显然不属于汪女士女儿所讲的“不知道属不属于责任方”而是一定属于责任方,无非责任比例可能相对低而已。

车主杨女士的结果可能会相当严重,相关部门是否应当立案才是关键问题。
郭女士母女三人应当已达到重伤的程度,又是被车辆碰撞导致;在基本确认无责任的前提下,肇事方中任何一个占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人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碰撞造成的结果一旦符合标准,理论上则应当立案,其属于公诉案件,郭女士的丈夫需要做的事情似乎应当是报警;交通部门的责任划分也应当尽快确认,毕竟肇事人已可能涉嫌犯罪。

所有使用电动三轮车或两轮车的人都应当注意,在停车时应当做的是给车辆断电!尤其是在带小孩的前提下。由于电动车辆都是自动挡,只要拧油门就能移动;而许多车辆又没有防呆设计,比如捏一下刹车才能激活油门,所以曾经出现过不少因错拧油门导致车辆失控撞车或撞人的交通事故。
而不论是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还是摩托车,其基本都没有保险的保障;摩托车的交强险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上限,新标准提高之后也只是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的上限是20万元,对于类似的交通事故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
所以使用此类车辆务必要注意细节,停车时也要保证车辆安全。

声明:本文由太平洋号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太平洋汽车。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69
05-04
分享相关推荐

0
05-04
18
05-04
15
05-04
10
05-04
1586
05-04
1352
05-04
1452
05-04
12
05-04
1844
05-04
2002
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