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汽车承诺“2026现车”到手却差两天,这能退换车吗?

点击展示全部

买车时明确要求2026年生产的现车,销售满口答应,车主还额外花钱选配加速提车,可提车后核对车辆信息却发现,车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仅差两天就跨入2026年,违背了当初的约定。洛阳车主王先生因这一订车纠纷满心不满,提出退换车诉求却遭拒,如今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

事情经过

据车主王先生向栏目组反映,2026年1月,他前往洛阳当地小米汽车门店,计划购买小米YU7车型。作为首次购车的消费者,王先生在缴纳订金之前,就向销售提出了两项核心诉求:一是必须要2026年生产的现车,二是希望能在2026年春节前提车,若无法满足这两个条件,自己将放弃购买该车型。面对王先生的明确要求,门店销售当场答应,承诺会满足其全部诉求。

由于小米YU7属于市场热门车型,提车周期相对紧张,为了尽快拿到车辆,王先生额外花费9000元,选配了专属内饰和音响配置,以此加快提车流程。2026年1月23日,王先生按照通知前往交付中心顺利提车,整个提车过程看似顺利,却暗藏隐患。

提车后不久,王先生仔细查看车辆车架号与车身铭牌,赫然发现车辆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距离2026年1月1日仅有两天之差,并非销售承诺的2026年生产车辆。王先生表示,自己不懂验车流程,提车时主动提出让销售陪同验车,却被告知交付中心有专业人员负责核验,全程仅被工作人员带领简单绕车检查外观,销售人员和交付人员均未主动告知车辆真实的生产日期,他因此怀疑对方存在刻意隐瞒行为,甚至猜测该车是其他消费者放弃购买的车辆。

此外,王先生还提及,此次购车交易流程十分繁琐,收取定金、销售对接、车辆交付分别由三家不同主体负责,全程沟通衔接不畅,也加剧了他的不满情绪。因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前期约定严重不符,王先生正式向门店提出退换车诉求,但遭到了拒绝。

双方仍在沟通,尚未达成一致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小米汽车订车纠纷,有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小米汽车厂家客服。截至目前,厂家客服方面没有就纠纷给出明确的处理方案,仅表示双方正在进一步沟通协商中。

针对王先生担心的二手车残值问题专门进行查询,记者了解到,车辆年份是影响残值的核心指标之一,专业评估机构普遍以行驶证注册年份作为车辆车龄计算起点,而非实际购车时间或使用时间,跨年生产的车辆在后续转手交易时,残值大概率会受到直接影响。

那么问题来了,就王先生提出的退换车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小米汽车订车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分析

洛阳车主王先生购买小米YU7时明确要求2026年生产的现车,且额外付费加速提车,却提得2025年12月30日生产的车辆,退换车诉求遭拒后引发的纠纷,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权益,更涉及汽车销售中的承诺履行、消费欺诈认定及退换车法定条件适用等关键法律与实务问题。看似只是两天的生产日期差,背后却藏着三个核心争议点,直接决定了此次纠纷的责任划分与维权结果。

一、销售方是否构成对购车核心约定的违约

该焦点的核心在于判断小米汽车门店销售的承诺与实际履约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背离,以及该背离是否构成违约。从案件事实来看,王先生在缴纳订金前已明确提出“必须要2026年生产的现车”,这一核心诉求,且该诉求是其决定是否购车的关键前提,门店销售当场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双方就车辆生产年份形成了口头约定,该约定属于购车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先生为履行约定还额外花费9000元选配配置以加速提车,进一步印证了其对“2026年现车”约定的重视。而销售方最终交付的车辆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0日,并非约定的2026年生产,即便仅差两天,也已违反双方就车辆生产年份达成的核心约定。同时,提车过程中销售方未主动告知车辆真实的生产日期,在王先生要求陪同验车时也予以推脱,客观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合同附随义务,加剧了履约行为的瑕疵,综合来看销售方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二、销售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该焦点的关键在于界定销售方未如实告知车辆生产日期、交付非约定年份车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欺诈的认定需满足销售方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先生明确将2026年生产作为购车的核心条件,销售方在明知该要求的情况下,仍承诺交付2026年现车并收取王先生额外加速提车费用,却最终交付2025年生产的车辆,且在提车环节刻意回避生产日期的告知,未配合王先生验车核实相关信息,存在隐瞒车辆关键信息的客观行为。从主观层面来看,销售方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主体,完全知晓车辆的实际生产日期,也清楚该日期与消费者要求不符,却未如实披露并仍作出承诺,难以排除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能性。但该争议点的反向抗辩点在于,销售方可主张“仅差两天不影响车辆实际使用”、“未刻意隐瞒只是工作疏忽”,试图否定主观欺诈的故意,因此主观故意的认定将成为该焦点的核心博弈点。

三、王先生的退换车诉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该焦点直接关联王先生维权诉求的实现可能性,需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判断其退换车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一方面,从约定角度,双方已就2026年生产现车达成口头约定,销售方违约在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还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而车辆生产年份是王先生购车的核心合同目的,该约定的违反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将成为判断能否解除合同退换车的关键;另一方面,从法定角度,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退换车情形主要针对车辆的质量问题,本案中车辆本身未出现质量瑕疵,并非法定“三包”退换车情形,王先生无法依据“三包”规定主张退换车,其诉求的支撑点只能落脚于销售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王先生还可基于销售方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但若欺诈情形未被认定,该诉求也无法得到支持,因此该焦点的认定需以前两个争议点的结果为基础。

此次小米汽车订车纠纷的核心,本质是汽车销售环节中口头承诺的履行、消费欺诈的界定与非质量问题下退换车条件的适用问题交织。两天的生产日期差看似细微,却触及了消费者的核心购车诉求与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纠纷的解决,需结合双方证据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作出明确认定,而该案的处理结果也将为汽车销售行业的口头承诺履行、车辆信息如实告知等行为,树立重要的实务参考标杆,推动行业更加规范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汽车法律知识。

声明:本文由太平洋号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太平洋汽车。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32
03-30
分享
发表您的看法…
半价购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