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自燃维权遇阻:消防认定车辆故障,厂家及4S店拒绝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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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仅一年多、行驶里程8000多公里且仍在质保期内的奔驰轿车,在静置状态下突发自燃,烧毁严重。消防部门出具认定书,明确起火系车辆自身故障引发,保险公司也据此认为损失应由厂家承担。然而,奔驰厂家及4S店却拒绝认可该认定书,称其不能作为车辆质量问题的依据,车主维权陷入僵局。

事件经过

2024年12月2日,安徽消费者王女士在合肥中升星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60500元落地价购置了一辆奔驰A200L时尚型轿车。该车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交付日期为2024年12月,其“三包”凭证显示,车辆“三包”有效期为2年/5万公里,包修期为3年不限里程。

2025年11月17日,王女士为该车完成了一次奔驰原厂保养服务套餐,截至自燃事故发生时,车辆总行驶里程为8000多公里,仍在质保期内,且车辆一致性证书载明该车辆为北京奔驰生产的合规原厂车辆。同时,该车辆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车辆商业险,保险手续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6年2月17日10时许,该车辆停放在安徽滁州明光市潘村小学门口附近时突发自燃。据王女士表述,车辆起火前已在此静置,其间仅通过手机App进行过解锁操作,火灾发生时其未在现场,由附近邻居发现车头冒黑烟并报警。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后,确认车辆烧毁严重,仅剩金属框架,此次事故无人员伤亡。

明光市潘村派出所出警经过及明光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显示,起火部位位于轿车车头部位,起火点为车头引擎部位,火灾原因为轿车车头部位的电气线路或油路故障引发火灾后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后,合肥中升星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月18日向王女士表示,奔驰厂家和保险公司均会由店内工作人员负责沟通对接。2月24日,王女士将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发送给4S店相关工作人员,对方称需向上反馈。

2月26日,王女士联系到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称该事件还需王女士与4S店协商。另据王女士提供的2月27日聊天记录显示,她曾要求平安保险工作人员将“车辆自燃系厂家质量问题、应由厂家承担责任”的电话表述以文字形式确认,对方在收到消防认定书后回复称,根据该认定书,车辆起火原因系自身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损失应由厂家承担。

厂家及4S店否认质量缺陷,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王女士向记者表示,“2月27日,4S店经理来电,让我自己走保险,同时电话里明确表明不认消防部门认定书,只认自己的检测结果,要我把车子给他们拖走检测,我没同意。”

3月2日,合肥中升星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此事向王女士出具书面回复,针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及后续处理提出三点立场:一是认为消防部门的认定书仅认定故障引发火灾,未直接证明车辆存在固有缺陷,故障或因使用、维护不当等导致,且消防部门未将车企列为火灾当事人,该认定书不能作为车辆质量问题的依据;二是引用原银保监会政策及司法判例,称即便车辆因故障自燃,保险公司也应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内容不适用此次火灾损失,且2020版示范条款已删除自燃拒赔相关内容;三是以肉眼检查无法查明故障根源为由,要求王女士签署授权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同时建议其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车企可提供协助。

针对王女士对该回复的质疑,奔驰方面及4S店进行了二次书面回复,重申消防认定书认定的故障引发火灾,不等同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固有质量问题,因此无法承担“三包”责任;同时承诺不会擅自处置车辆残骸,提出可在车主授权的前提下,由奔驰厂家联合消防部门开展公正的专业技术检测,此外仍建议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表示若车主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仍向车企索赔,车企将不予承担相关责任。

因事件处理迟迟未取得进展,王女士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相关情况,目前还在走流程,尚未收到具体的处理回复。王女士表示,相关方的处理态度较为消极,其核心诉求为要求退车退款并获得相应赔偿,其愿意按规定承担车辆使用折损费,同时要求相关方承担其购车产生的贷款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合理损失,并未提出过额外的过分要求。

3月11日,记者就此事联系涉事奔驰4S店,工作人员表示将由相关负责人回应。记者随后致电奔驰全国客服,咨询厂家关于车辆质量安全认定及责任划分问题,客服称已接到王女士车辆自燃案件,目前由火案专项部门跟进,具体情况将由相关负责人员回复。截至发稿前,4S店及奔驰厂家均未给出进一步答复。

那么问题来了,就王女士所遭遇的情况,其提出退车退款并赔偿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奔驰车辆自燃维权案的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本案围绕质保期内奔驰车自燃事故的责任认定展开多方博弈,核心分歧集中在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车辆故障是否等同于产品质量缺陷,以及事故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这三方面,三大争议焦点相互关联,直接决定了本次维权的责任归属与赔付路径,也是车主与奔驰厂家、4S 店,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各执一词的关键所在。

一、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与证明力

车主将明光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作为车辆自身故障引发自燃的核心依据,以此主张奔驰厂家与4S店承担质量责任;而奔驰厂家及4S店直接否定该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认为其仅认定故障引发火灾,未直接证明车辆存在固有缺陷,且未将车企列为火灾当事人,故不能作为车辆质量问题的判定依据。从法律层面来看,消防救援大队是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能部门,其依法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能够直接证明火灾的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在无相反有效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依据。本案中认定书明确起火系车辆车头电气线路或油路故障引发,厂家与 4S 店仅以认定书未标注“车辆固有缺陷”、未列车企为当事人为由否定其效力,缺乏法律支撑,若要推翻该结论,需提供专业、合法且具有说服力的检测证据予以反驳,而非单纯的主观否认。

二、车辆故障是否等同于产品质量缺陷

奔驰厂家与4S店的核心抗辩理由为,消防认定书认定的 “故障引发火灾”不等同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主张故障或因车主使用、维护不当等非厂家原因导致,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固有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承担“三包”责任;而车主认为车辆在质保期内、原厂保养后静置自燃,无任何不当使用行为,自身故障必然指向产品质量缺陷。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案涉车辆购置仅一年多、行驶里程仅8000多公里,仍在三包期和包修期内,事故前完成了奔驰原厂保养,且自燃发生在静置状态下,无外部因素诱发,车主亦无私自改装、不当使用车辆的行为。在此前提下,消防认定书认定的车辆自身电气或油路故障,应依法推定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厂家与 4S 店主张故障系车主使用、维护不当所致,应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即应认定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进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事故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车主主张由奔驰厂家与4S店承担退车退款及赔偿相关损失的责任,而厂家与4S店则建议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定书,认为事故系车辆自身故障所致,责任应由厂家承担。三方就事故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各执一词,这是本案维权的实际争议焦点,也直接关系到车主损失的最终赔付方。对此,责任认定与维权路径应区分如下:若车主已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 “车损险”),则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事故确属车辆产品质量问题所致,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可依法向生产商、销售商行使代位求偿权。若车主未投保车损险,则可就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向生产商和销售商主张权利,将品牌方及4S店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车主已为涉案车辆投保商业车损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有先行赔付的义务。同时,根据消防认定书及相关证据,涉案车辆系因自身故障引发事故,涉嫌构成产品质量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奔驰厂家作为生产商、4S店作为销售商,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车辆损失、购车贷款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合理损失。车主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也有权选择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进行赔偿,二者在赔偿范围上存在差别,保险公司是在车损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在合理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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