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一加油站用作弊软件违法所得超2067万元
为何总有加油站敢于使用作弊计量装置偷油偷税?
媒体报道了一个有趣的案例。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有四家加油站因计量作弊受到严厉处罚:伊金霍洛旗宏利加油站没收破坏计量准确度加油机6台,加油枪14把,没收违法所得20679001.1元,罚款1300元同一法人名下的其他3家加油站共计没收16台加油机,44把加油枪,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旭宸营业部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被没收,另外两家加油站分别没收违法所得460余万元和210余万元,对三家加油站分别罚款1300元
上述四家加油站营业厅电脑主板中使用了“广东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在加油过程中修改加油升数,减少累计售油金额,实现少加油、多逃税的结果。

然而这些重要吗?
或许使用计量作弊软件实现违法所得超2067万元而只是行政处罚,罚款1300元,这才是关键吧——这就像一辆车在禁停区违停,交警上来就开出一张0.002元的罚单,驾驶证分数也变成了120000分——换做是谁不敢违停?那还不是想怎么停就怎么停嘛,开罚单?想怎么开就怎么开吧,没什么大不了;就算耽误了今天的事情,明天继续来过嘛。
那么公路上会不会乱成一锅粥呢?
可想而知。

同理,加油站作弊的问题怕也是禁而不绝,因为这样的处罚怕是连加油站的皮毛都伤不到。
可是市场监管部门也做出了解释,罚款是依据计量法有关条款进行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2000元的罚款对这些加油站而言也只是九牛一毛。
然而市场监管部门也很头疼,因为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之后很难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偷税漏税加油站补缴税款之后,涉案金额往往达不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其次是消费者(车主)很难逐一找寻调查,证据不足,难以进一步追责。
案件大多以“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予行政处罚。

逻辑是不是明知道小偷在偷东西且偷了许多,但是没有人去告小偷,最终也不能按照盗窃定罪呢?
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似乎摸金校尉都不犯法了,毕竟坟墓里的人也没法出来告这些盗墓者——这样的逻辑显然不成立。笔者认为既然确定加油站使用作弊装置,并且通过作弊装置实现违法所得,其行为造成的结果已经是证据;不能因为盗窃之后补缴其盗窃的对应数额即忽略其盗窃行为,其违法所得并没有返还给被盗窃的一众车主。

使用作弊装置改变计量器具,其行为的本质是不是盗窃呢?
加油站方面明显有主观上违法占有顾客财物的意图,其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实现违法占有,行为本身应当属于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
所以不应该因为被盗窃者可能不知道自己被盗窃而面对其盗窃的大量财产而不进行对应的刑事处罚,当然这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只是从一般人认知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所有使用作弊装置改变计量器具参数的加油站和其他所有商贩,均应当参考其违法所得按照盗窃罪定性与量刑;否则只是这种皮疼肉不疼的行政处罚的话,怕是很难只有精准的计量器具,商业道德沦丧程度只会愈发的令人发指。
具体到汽车领域的话,加油站应当从法人到加油员全系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看起来更像是系统的有组织的团伙盗窃。
性质应当是非常恶劣的。

声明:本文由太平洋号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太平洋汽车。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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