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惊魂490公里!车主维权后,最终退车并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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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速巡航故障、刹车失灵,一辆小车在高速上以115公里的时速狂奔490公里直至燃油耗尽!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真实发生在兰海高速上的惊险一幕。司机马先生经历生死考验后,向厂家提出退车退款并索赔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经过

据知名媒体报道,12月17日下午,马先生驾驶新购一年多、花费13万多元的小车从兰州南上高速,准备回临夏康乐老家。途中,他发现车辆的定速巡航出现故障,刹车失灵,无法减速。车辆只能沿着兰海高速向四川方向行驶,时速高达115公里。在高速交警和路政部门的紧急救助下,失控小车行驶了约490公里后,油料耗尽,最终在“护航编队”的引导下化险为夷。

12月20日下午,马先生告诉记者,他正在兰州购车的4S店协商,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车上两人共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马先生表示,当时车上还有一名女性朋友,全程吓坏了,怕影响他驾驶才没哭出来。车停下来后,他自己也是浑身发抖说不出话来,被扶上救援车。他认为赔偿每人一万元不足以弥补他们4个半小时高度紧张面临生死危险的精神损失。

厂家最终同意退车退款并赔偿

据负责处理此事的厂方代表翟先生介绍,该品牌车辆全系销售了100多万辆,马先生的这款车销售了20多万辆,此前从未出现过定速巡航故障刹车失灵的问题。公司总部十分重视此事,技术人员已赶到了4S店,但故障车辆被马先生贴上了封条不允许动,因此目前还无法检测问题出在哪里。

翟先生表示,退车退款并赔偿2万元,已经是他的领导最大的权限。然而,马先生对此并不满意。他表示,20日下午,双方又进行了协商,厂家后来同意赔偿4.5万元,目前谈得差不多了,但协议还没有签。马先生认为厂家要求不能向第三方透露相关内容不合理,他不让开封故障车,是担心厂家做手脚。他希望有官方或第三方权威机构介入,调查故障原因,毕竟是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问题。

12月21日18点35分,当事人马先生通过某平台发布视频声明:“目前我和厂家已签了协议,车是一年多前花13万多元购买的,已退款退车并获赔,精神损失费不是之前说的4.5万元,也不是5万元,具体数额涉及个人隐私不方便说。”

马先生告诉记者,在协议中,他坚持要求厂家告知故障原因,目前高速交警和路政都很重视此事,他有权告知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必要时还可请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调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毕竟还有那么多的车主,他不只是自己拿了赔偿了事,届时故障原因调查清楚了,也会打那些造谣他“自导自演”人的脸。

就此,马先生的事件就此告一段落。在面临生死时刻,马先生的沉着冷静给广大司机同胞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在事件发生以后,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下,马先生的维权过程进展较为顺利。这其中自然离不开涉事厂家的积极配合,更离不开马先生对于真相的坚持。那么,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法律层面上,马先生的事件又有哪些经验值得大家借鉴和学习呢?

律驰驾道观点

高速失控车辆维权案的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中,车主马先生在车辆定速巡航与刹车系统疑似失控、经历高速惊魂后,通过维权最终实现退车并获得赔偿。事件虽已达成协议,但其间暴露出多项具有普遍意义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车辆故障事实的认定困境、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赔偿协议内容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车辆安全问题的公共属性以及维权策略与公共舆论的互动等方面。以下我们就来围绕这些焦点展开具体分析:

一、车辆故障事实的认定困境

争议焦点:在车主为保全证据而封存车辆、导致厂家无法单方面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应如何建立互信并启动权威鉴定程序,以认定故障事实与责任?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故障的客观查明因双方缺乏互信而陷入僵局。据报道,厂方代表翟先生表示,技术人员已到场,“但故障车辆被马先生贴上了封条不允许动,因此目前还无法检测问题出在哪里”。马先生则解释,其行为是“担心厂家做手脚”。这一局面反映出在产品安全纠纷中常见的信任危机:车主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可能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当其对厂商的公正性存疑时;而厂商在无法接触车辆的情况下,亦难以履行其查明技术原因的职责。从法律视角看,这凸显了当争议双方信任基础薄弱时,缺乏权威、中立且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鉴定启动机制所带来的困境。消费者虽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身权益,但单方控制的证据若无法进入规范鉴定程序,则《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技术认定便无法开展,最终可能导致事实真相无法通过技术途径查明,责任归属只能依赖于协商妥协或法律推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与协商

争议焦点:在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的事故中,车主基于极度心理恐惧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法律依据与数额如何确定?

马先生在协商中提出了赔偿车上两人共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理由是在长达4个半小时的失控过程中面临生死危险,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紧张和事后反应(浑身发抖说不出话)。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损害主要表现为因持续面临生命威胁而产生的剧烈心理恐慌和应激反应,虽然未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及后果,可以主张已构成“严重精神损害”。在实践中,对此类非伤残型精神损害的“严重性”认定存在一定裁量空间,最终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赔偿,也反映了这一领域赔偿数额的酌定性和协商性。这提醒消费者,主张权利时应重点对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持续性及具体表现进行详细描述和举证。

三、赔偿协议内容与消费者监督权的潜在冲突

争议焦点:车主在与厂家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有权及是否有责任向公众披露故障信息?

据报道,马先生曾表示“厂家要求不能向第三方透露相关内容不合理”。尽管最终协议内容未公开,但马先生在事后声明中强调,他坚持并获得了“有权告知政府相关部门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的权利,目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并推动调查故障原因。这触及了消费维权中的一个深层矛盾:个体和解与公共安全监督之间的潜在张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此项权利。因此,即便达成赔偿协议,限制车主就产品安全隐患问题向监管部门报告或进行必要公众提示的条款,可能涉及无效。马先生的立场体现了对自身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认知。

四、个案安全风险与公共安全关切的交集

争议焦点:针对单一车辆出现的极端故障嫌疑,是否应引发对该车型系统性风险的调查?

马先生在维权过程中明确提出,希望“有官方或第三方权威机构介入,调查故障原因”,并提及“毕竟还有那么多的车主”。这表明个案已触及公共安全关切。厂商代表则说明该款车已销售20多万辆,“此前从未出现过”同类问题。这就产生了两种不同视角的碰撞:个体经历的偶发性事件,与需要通过统计和工程分析才能判定的系统性缺陷。从制度层面看,我国设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但其启动依赖于生产者主动报告或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的“系统性缺陷”。本案最终以私人和解告终,故障原因成谜,反映出从个体风险事件到启动公共安全调查机制之间,存在路径不畅或动力不足的问题。

五、维权过程中的策略选择与舆论角色

争议焦点:车主通过媒体曝光、公开索赔金额、封存车辆等策略进行维权,其正当性与效果如何评估?

马先生的维权路径具有典型性:遭遇险情→求助公权力(交警)→与厂商协商→诉诸媒体→公开谈判过程与部分诉求。这些策略引发了舆论关注,也伴生了“自导自演”的质疑。整个过程展示了当代消费维权中,法律协商、媒体舆论与公众评判多重渠道的交互影响。封存车辆是保护潜在证据的举措,诉诸媒体则能形成舆论监督压力,这些均属消费者可采取的合法策略。关键在于所有主张需以事实为基础。本案中,车主最终表示愿意用查明真相来回应质疑,显示了将维权行动锚定于事实查明的意图。这提示消费者,在利用舆论力量的同时,应始终指向问题的依法、公正解决,而非单纯制造压力。

本案虽以双方协议告终,但清晰地勾勒出一起典型的汽车消费安全纠纷中的多维争议,对于消费者而言,此案启示是:在坚决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推动问题进入客观、中立的调查程序,并关注维权行为的社会效应。对于生产者和监管部门,则凸显了建立更高效、透明、可信的产品故障调查与公共沟通机制的必要性,以真正化解信任危机,保障公共安全。

我是江苏无锡朱春昊律师,专注汽车法律纠纷。

声明:本文由太平洋号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太平洋汽车。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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